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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卖合同纠纷

买卖合同里的"验收期""异议期",到底怎么算?

作者:冉于琪律师 · 普法性质,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

一、先分清两个"期"

二、法律怎么补"没约定"的漏洞

根据《民法典》买卖合同有关规定:

  1.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,买方应在该期限内将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;怠于通知的,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
  2. 未约定检验期限的,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;合理期限最长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(有质量保证期的,适用质量保证期,不适用二年规定)。
  3. 标的物有明示质量保证期的,适用质量保证期。
  4.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,买方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,仍可主张权利。

三、常见误解澄清

四、给买卖双方的实务建议

结语

本文为普法性质,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验收与异议的认定受合同条款、交易习惯、证据影响很大,建议携带合同与往来记录咨询专业律师。